首頁關於群益期貨公司治理專區 》功能性委員會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之運作,以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及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等事項之監督為主要目的。
一、本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於104年05月20日成立,委員計3人,由三位獨立董事組成。
審計委員會委員名單
姓名 性別 選(就)任日期 主要學經歷
陳國泰 110/5/20 美國德州大學商學博士
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
美國普渡大學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蕭艿菁 110/5/20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最高法院法官
武永生 110/5/20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二、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民國112年度已開會5次(A),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召集人)
陳國泰 5 0 100.00  
獨立董事 蕭艿菁 5 0 100.00  
獨立董事 武永生 5 0 100.00  

本公司112年審計委員會開會情形

薪資報酬委員會

一、本公司已於民國100年度設置薪酬委員會,其主要職責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 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績效評估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2. 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二、薪酬委員會履行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與個人表現、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2.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3.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三、本公司薪酬委員會共由三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資格皆符合主管機關規定。
職稱 姓名 是否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驗及下列專業資格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主要學經歷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獨立董事
(召集人)
陳國泰     0 美國德州大學商學博士
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
美國普渡大學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獨立董事 蕭艿菁   0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最高法院法官

委員 李伸一   2 台灣大學法律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監察院第二、三屆監察委員

四、薪資報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民國112年度已開會7次(A),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召集人)
陳國泰 7 0 100.00  
獨立董事 蕭艿菁 7 0 100.00  
委員 李伸一 7 0 100.00  

本公司112年薪資報酬委員會開會情形

誠信永續委員會

一、委員會職責及委員資格:
本公司「誠信永續委員會」由獨立董事組成,成員人數三人。本委員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推動督導永續發展及公平待客相關事項,委員會會議後向董事會報告遵循情形及決議事項,主要掌理下列事項:
  1. 協助將誠信與道德價值融入公司經營策略,並配合法令制度訂定確保誠信經營之相關防弊措施。
  2. 定期分析及評估營業範圍內不誠信行為風險,並據以訂定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於各方案內訂定工作業務相關標準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3. 規劃內部設置、編制與職掌,對營業範圍內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營業活動,安置相互監督制衡機制。
  4. 誠信政策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5. 規劃檢舉制度,確保執行之有效性。
  6. 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查核及評估落實誠信經營所建立之防範措施是否有效運作,並定期就相關業務流程進行評估遵循情形,作成報告。
  7. 製作及妥善保存誠信經營政策及其遵循聲明、落實承諾暨執行情形等相關文件化資訊。
  8. 協助將永續發展及公平待客價值融入公司企業文化。
  9. 審查本公司關於永續發展及公平待客所訂定之政策與目標。
  10. 監督本公司關於永續發展及公平待客之執行情形與成效。
二、委員任期及其相關專業資格:
  1.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同獨立董事之任期;獨立董事因故解任或缺額,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2.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擔任委員,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法律、管理、會計或財務之專業。
職稱 姓名 性別 選(就)任日期 是否具有下列專業資格 主要學經歷
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獨立董事 陳國泰 110/5/20     美國德州大學商學博士
台灣大學會計系教授
美國普渡大學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獨立董事 蕭艿菁 110/5/20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
最高法院法官
獨立董事 武永生 110/5/20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台灣期貨交易所交易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台灣期貨交易所結算委員會委員兼召集人

三、本公司由誠信永續委員會推動為企業誠信經營專職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方案之制訂及監督執行,並至少一年一次向董事會報告運作及執行情形。於112年11月10日董事會報告履行誠信經營執行情形。
四、誠信永續委員會運作情形:
民國112年度已開會3次(A),委員出列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列)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列)席率%(B/A) 備註
獨立董事 陳國泰 3 0 100.00
獨立董事 蕭艿菁 3 0 100.00
獨立董事 武永生 3 0 100.00

本公司112年誠信永續委員會開會情形